建筑设备监控(楼宇自控)系统施工技术方案
一、一般规定
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弱电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 182:2005相关章节的规定。
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施工验收应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有关规定。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范围应包括建筑运行管理、建筑环境监控和给排水、供电、照明、电梯、自动扶梯等监控子系统以及现场仪表、变频设备、控制中心等现场设施的施工与验收。
二、施工准备
2.1 根据项目的总体进度安排编写施工计划书,包括工期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人员配置计划、工序衔接要求、设备安装内容及步骤、调试计划、验收计划等内容。
2.2 在施工之前对下列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进行复查,确保文件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其集成的各子系统以及现场仪表等的施工安装图;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软件安装手册;
4、系统接线图及控制器盘箱接线图;
5、所有与第三方系统连接的接口安装及使用说明;
6、系统所监控的设备或受控对象的控制策略说明;包括所有模拟量控制、数字量控制,顺序控制及系统连锁的控制原理图;
7、对被控设备实施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机理的说明;
8、与设计单位确认后的现场仪表中的阀门、流量计的设计计算书;
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备验收测试大纲、接口测试大纲、系统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三、施工要点
3.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线缆、线缆防护系统,供电及防雷接地的安装以及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
8.3.2 控制中心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台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
2、控制台内机架、配线、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3、网络控制器宜安装在控制台内机架上,安装应牢固。
4、服务器、工作站、不间断电源、打印机等设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排列,安装整齐、稳固。
5、服务器、工作站、不间断电源、打印机及网络控制器等设备的电源线缆、通讯线缆及控制线缆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线整齐,避免交叉,并做好标识。
3.3 软件产品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
3.4 所有控制柜,控制箱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不小于1.5 mm 厚金属板材制作,室内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2,室外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配置带锁把手。在控制器盘的盘芯上必须已经配置了所需要的变压器、继电器、保险管、微动开关、接线端子等附件,控制器盘应单点接地;
3.5 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现场设备及控制器设备安装之前,所有隐蔽工程应全部完成。要求检查隐蔽工程的安装及所有穿线情况,确保管路接地可靠、绝缘测试合格、线缆敷设、接线合格。
3.6 现场控制器盘(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根据控制器的规格、体积、数量配置控制器箱。
2、控制器箱应附有盘(箱)的铭牌,铭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质量检测标识、生产日期、控制器箱编号、产品信息。
3、现场控制器盘(箱)的安装位置宜靠近被控设备电控箱,控制器盘(箱)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现场控制器盘(箱)的高度不大于1m时,宜采用壁挂安装,并应符合美观及维护的要求。
5、现场控制器盘(箱)的高度大于1m时,宜采用落地式安装,并应制作底座。
6、现场控制器盘(箱)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0.8m)。
7、现场控制器接线应按照接线图和设备说明书进行,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固定牢靠,端部应标明编号。
8、控制器箱内设备的接线图应贴在现场控制器盘(箱)体内门板内侧的图纸袋中,不易污损,取用方便。
9、现场控制器应在调试前安装完毕,安装后应妥善保管并采取防尘、防潮和防腐蚀措施。
3.7 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监控的所有设备的正面及其检修孔、检修门处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警示通知显示如下:
“该设备处于建筑监控系统控制之中,可能随时启动或停止,
未经批准,严禁进入。”
3.8 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宜远离窗、门和出风口。
2、在同一区域内安装的室内温湿度传感器,距地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
3、温湿度传感器不应安装在阳光直射的地方,应远离有较强振动、高电磁干扰、潮湿的区域。
4、在电磁干扰较高的场合,要求根据所使用的传感器的要求确认是否需要使用屏蔽线,确认传感器接线与220V电源线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的最小距离要求。
5、室外温湿度传感器应有防风、防雨保护措施。
6、用于风道温湿度测量的温、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风速平稳的直管段。
7、用于测量水管内水温度的水管型温度传感器的探针须置于套管内,安装套管时可沿管道截面的水平轴线安装,也可以沿管道截面的垂直轴线向下安装,或将套管斜对水流方向倾斜安装,且避免套管接触管道内壁。
3.9 用于测量风道压力的风管型压力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型压力传感器的取压点应设在管道的上半部。
2、如风管上安装有风道温度或湿度传感器,风管型压力传感器的取压点应设在温、湿度传感器测量点的上游管段。
3.10 用于测量水管中水压力的水管型压力与压差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管型压力与压差传感器的取压点应设在温、湿度传感器的测量点的上游管段。
2、水管型压力与压差传感器的取压位置时应设在管道的侧面或底部。
3.11 风压压差开关或压差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压差开关或压差传感器时,受压薄膜应处于垂直位置。
2、安装完毕后应做密闭处理。
3、压差开关或压差传感器安装的离地高度不宜小于0.5m。
3.12 水流开关应垂直安装在水平管段上。水流开关上标识的箭头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水流档片的长度应大于管径的1/2。
8.3.13 水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管流量传感器的取样段小于管道口径的1/2时应安装在管道的侧面或底部。在采用电磁式流量传感器时,在水平管路上的取样点应位于管道截面的水平轴线位置或于水平轴线的+45°~-45°之间。
2、水管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阀门、管道缩径、弯管距离应不小于10倍的管道内径。
3、水管流量传感器上游应留10倍管内径长度的直管段,下游应留5倍管内径长度的直管段,其间不应有阀门、变径管、管接头部件。
4、水管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测压点上游并距测压点3.5-5.5倍管内径的位置。
5、水管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温度传感器测温点的上游,距温度传感器6~8倍管径的位置。
6、水管流量传感器信号的传输线宜采用屏蔽和带有绝缘护套的线缆,线缆的屏蔽层宜在现场控制器侧一点接地。
3.14 空气质量传感器的安装应注意安装环境,保证不会在传感器中的传感部件上产生结露现象。
3.15 风阀执行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阀执行器上的开闭箭头的指向应与风门方向一致。
2、风阀执行器与风阀轴的连接应固定牢固。
3、风阀的机械机构开闭应灵活,无松动或卡涩现象。
4、风阀执行器不能直接与风门挡板轴相连接时,则可通过附件与挡板轴相连,但其附件装置必须保证风阀执行器旋转角度的调整范围。
5、风阀执行器的输出力矩必须与风阀所需的力距相匹配并符合设计要求。
6、风阀执行器的开闭指示位应与风阀实际状况一致,风阀执行器宜面向便于观察的位置。
3.16 电动阀、电磁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体上箭头的指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并应垂直安装于水平管道上,并应考虑到手动操作及维修拆装的方便,安装调节阀时一般应考虑设置旁通管路,以便在检修或自控发生故障时可以进行手动操作,不致影响空调系统的正常工作。
2、对不同口径的电动调节阀应根据产品说明书规定采用不同的安装方法。
3.17 VAV末端所用差压传感器和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8 在安装完成后应将软件加载到现场控制器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并完成全部参数配置。
四、系统调试
4.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
1、系统调试大纲应制定完毕(包括调试程序、测试项目、方法、测试用的仪表仪器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等)。
2、现场控制器应安装完毕,线缆敷设和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检查现场控制器各接线端子接线是否良好。
3、现场控制器应测量接地脚与全部I/O口接线端之间的电阻,电阻应大于10kΩ。
4、各种执行器、传感器等应安装完毕,线缆敷设和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5、受控设备及其自身的系统应安装完毕,且调试合格,并正常运行。
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备的供电与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7、施工现场应具备调试要求。
8、控制中心设备、软件应安装完毕,线缆敷设和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9、建筑管理系统设备与各子系统间的通讯接口及线缆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10、现场控制器程序应编写安装完毕,包括基本软件编程、组态、系统各单元的逻辑与地址的设定,操作界面的图形制作、网络各结点的名称、地址与代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1、系统的调试环境、工业卫生要求(温度、湿度、防静电、电磁干扰等),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如无规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主控设备宜设置在防静电的场所内,现场控制设备和线路敷设应避开电磁干扰源与干扰线路垂直交叉或采取抗干扰措施;
环境温度:0℃~40℃;
环境湿度:相对湿度10%~85%,应无结露现象。
系统控制器线缆调试记录应填写附录表。
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受控设备的点对点调试
1、使用笔记本电脑或手持编程器,在现场控制器与现场被监控设备之间以手动控制方式,按本系统监控点设计要求,对数字量输入、输出和模拟量输入、输出进行测试,应将测试数据加以记录。
1)数字量输入测试
动作试验:按上述不同信号的要求,用程序方式或手动方式对全部测点进行测试,应将测点数据加以记录,填入附录B表B.8.4-2。
特殊功能检查:按本工程规定的功能进行检查,如按设计要求进行输入端短路、断路和脉冲输入,检查所记录的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2)数字量输出测试
动作试验:用程序方式或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数字量输出,并应记录其测试数值,填入附录表。观察受控设备的电气控制开关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如果受控设备通电试运行正常,则可以在受控设备正常通电情况下观察其受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特殊功能检查:按本工程规定的功能进行检查,如按设计要求进行三态(正向、反向慢、停止)和间歇控制(1秒、5秒、10秒)等检查。
3)模拟量输入测试
输入信号的检查:按设备说明书确认其有源或无源的模拟量输入的类型、量程(容量)设定值(设计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运行试验:用程序方式或手控方式对全部的AI测试点逐点进行扫描测试并记录各测点的数值,确认其值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应将该值填入附录表。
模拟量输入精度测试:使用程序和手动方式测试其每一测试点在其量程范围内读取三个测点(全量程的10%、50%、90%),其测试精度要达到该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
特殊功能检查: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4)模拟量输出测试
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确定其模拟量输出的类型、量程(容量)与设定值(设计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用程序或手控方式对全部的AO测试点逐点进行扫描测试,记录各测点的数值,并将该值填入附表,同时观察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是否正常。
模拟量输出精度的测试:按模拟量输入测试中规定模拟量输入精度测试的方法进行。
特殊功能检查:按本工程规定的功能进行检查,如保持输出功能,事故安全功能等。
5)现场控制器功能测试
按产品设备说明书和本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测试,包括:
运行可靠性测试:关闭中央监控主机、数据网关(包括主机至现场控制器之间的通信设备),确认系统全部现场控制器及受控设备运行正常,重新开机后抽检部分现场控制器设备中受控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状态,同时确认系统框图及其他图形均能自动恢复;关闭现场控制器电源后,确认现场控制器及受控设备运行正常,重新通电后确认现场控制器能自动检测受控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状态并予以恢复。
现场控制器抗干扰模拟测试:将一台干扰源设备(宜用冲击电钻)与现场控制器接于同一电源,开机运行后观察现场控制器设备及其受控设备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现场控制器软件主要功能及其实时性测试:按产品说明书和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测试。
现场控制器点对点控制:在现场控制器侧用笔记本电脑(现场检测器),或者在中央控制机侧手控一台被控设备,测定其被控设备运行状态返回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单系统设备调试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单系统设备的调试应在点对点调试完毕后进行。
2、空调系统单体设备的调试
1)新风机(二管制)单体设备调试
用笔记本电脑或手提检测器按附表记录所有模拟量输出点送风温度和风压的量值,并核对其数值是否正确。记录所有开关量输入点(风压开关、防冻开关和压差开关等)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强置所有开关量输出点开与关,确认相关的风机、风门、阀门等工作是否正常,所有模拟量输出点、输出信号,确认相关的电动阀(冷热水调节阀)的工作是否正常与位置调节是否跟随变化。
启动新风机,新风阀门应联锁打开,送风温度调节控制应投入运行。
对于四管制新风机,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但冷热水管的电动阀门调节按设计工艺、调试大纲和产品供应商技术要求进行确认。
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2)空气处理机(二管制)单体设备调试
启动空调机时,新风风门、回风风门及排风风门等应联锁打开,各种调节控制应投入。
确认符合设计图纸、产品供应商的技术资料、软件和调试大纲规定的其他功能和联锁、联动程序控制的要求。
变风量空调机应按控制功能变频或分档变速的要求,确认空气处理机的风量、风压随之其风机的速度作相应的变化。当风压或风量稳定在设计值时,则风机速度应稳定在某一点上,并按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记录30%、50%、90%风机速度时相对应的风压或风量(变频、调速),分档变速时测量其相应的风压与风量。
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3)送排风机单体设备调试
检查所有送排风机和相关的设备,按系统设计要求确认其联锁、启/停控制是否正常。
按通风工艺要求用软件对各送排风机风量进行组态,确认设置参数是否正常,以确保风机能正常运行。
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B表B.8.4-3。
4)VAV末端单体调试
VAV末端单体检测项目和要求应按设计和产品供应商说明书要求进行。
用VAV控制器软件检查传感器、执行器和风机工作运行是否正常。
测定并记录VAV末端一次风最大流量、最小流量及二次风流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VAV终端应由制造商提供至少3点以上的整定值,并输入到相应的现场控制器控制器。
确认VAV控制器与上位机通信正常。
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B表B.8.4-3。
5)风机盘管单体调试
设置风机高、中、低三速和电动开关阀的状态,观察风机和阀门工作是否正常。
改变温度控制器的温度设定确认风机盘管的电动阀应有相应的变化。
如风机盘管控制器与现场控制器相连,则应检查主机对全部风机盘管的控制和监测功能(包括设定值修改、温度控制调节和运行参数)。
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3、变配电与照明系统单体设备调试
系统监控点的测试:根据设计图纸和系统监控点表的要求,逐点进行测试;
模拟量输入信号的精度测试;
在确认受系统控制的照明配电箱设备运行正常情况下,启动顺序、时间或照度控制程序,按照明系统设计和监控要求,按顺序、时间程序或分区方式进行测试;
电量计费测试:按系统设计的要求,启动电量计费测试程序,检查其输出打印报告的数据与用计算方法或用常规电度计量仪表进行比较,其测试数据应满足设计和计量要求;
柴油发电机运行工况的测试:模拟启动柴油发电机组启动控制程序,按设计和监控点表的要求确认相应开关设备动作和运行工况正常;
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4、电梯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测
按设计和监控点表要求检查现场控制器与电梯控制柜及装于电梯内的读卡机之间的连接线或通信线连接正确,确认其相互之间的通信接口、数据传输、格式和传输速率等满足设计要求。
在现场控制器侧或主机侧按本规定的要求,检测电梯设备的全部监测点,确认其满足设计、监控点表和联动联锁的要求。
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5、空调冷热源设备调试
按设计和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在确认主机、冷热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和电动碟阀等相关设备单独运行正常情况下,在现场控制器侧或主机侧检测该设备的全部AO、AI、DO、DI点确认其满足设计和监控点表的要求。启动自动控制方式,确认系统各设备按设计和工艺要求顺序投入运行和关闭自动退出运行二种方式。
调整冷热负荷,确认能启动或停止冷热机组的台数,以满足负荷需要。
模拟一台设备故障停运,以致整个机组停运,检验系统是否自动启动一个预定的机组投入运行。
按设计和产品技术说明规定,模拟冷却水温度的变化确认冷却水温度旁通控制和冷却塔高,低速控制的功能,并检查旁通阀动作方向是否正确。
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6、给排水系统单体设备的调试
在现场控制器侧主机或中央控制机侧,按本规定的要求检测该设备AO、AI、DO、DI点,确认其满足设计、监控点和联动联锁的要求,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8.4.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中心的调试
1、系统的接线检查
按系统设计图纸要求,检查主机与网络器、网关设备、现场控制器、系统外部设备(包括电源UPS、打印设备)和通信接口(包括与其他子系统)之间的连接,以及传输线型号规格是否正确。通信接口的通信协议、数据传输格式和速率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通信检查
主机及其相应设备通电后,启动程序检查主机与本系统其他设备通信是否正常,确认系统内设备无故障。
3、系统监控性能的测试
1)在主机侧按监控点表和调试大纲的要求,对本系统的DO、DI、AO、AI进行测试。
2)系统有热备份系统,则应确认其中一台主机设置为故障状态下,确认其备份系统运行正常并检查运行参数不变,确认现场运行参数不丢失。
3)系统联动功能的测试
本系统与其他子系统采取硬连接方式联动,则按设计要求全部或分类对各监控点进行测试,并确认其功能满足设计要求。
本系统与其他子系统采取通信方式连接,则按系统集成的要求进行测试。
4)系统功能测试
按工程的调试大纲进行。
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软硬件功能调试
1 确认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系统图与实际运行设备一致。
1)按系统设计要求确认主机、现场控制器、网络控制器、网关等设备运行动态图和故障报警状态显示等是否正常;
2)按控制点表的要求确认各子系统设备的传感器、阀门、执行器等运行状态、报警和控制方式等。
2 确认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受控设备的平面图
1)确认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受控设备的平面位置与实际位置一致;
2)激活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受控设备的平面位置后,确认其监控点的状态、功能与监控点表的功能一致;
3)确认在主机侧对现场设备进行手动控制操作。
4.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联调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其它系统(FA系统、SA系统、停车库系统)联调时,应检查各个系统传送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五、系统检测
5.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条件如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由专业的检测单位进行。
2、系统已经调试完毕且试运行时间大于3个月。
3、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4、具备工程合同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和设备说明书。
5、具备设备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和系统试运行记录。
5.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监控点的点对点的检测
1、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按GB50326中有关章节和相关产品技术文件执行。
1)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10%,传感器少于10支时全部检查;
2)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3)控制柜:各类控制柜抽查20%,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检查安装质量全部符合要求时结论为合格。
2、现场设备性能检查
1)传感器部分:
测试传感器采样值与现场实测值之间的偏差,计算传感器的精度是否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的要求。
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查数量不得小于10%,数量少于10个时全部检测,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检查的传感器全部符合要求时结论为合格。
2)执行器部分:
调节型的执行器,在0%、50%、80%、100%的行程处检测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和响应速度。
开关型的执行器检测全开和全关处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和响应速度。每种类型的执行器抽查数量不得小于20%,少于10个时全部检测,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
检查的执行器全部符合要求时结论为合格。
3、现场控制器(DDC)性能检查
1)现场控制器输入/输出点信号的正确性:现场控制器能正确显示输入信号的状态及采样值,并根据现场控制器控制程序对受控设备进行响应的动作。
2)现场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检查现场控制器之间通信的稳定性、数据的正确性、抗干扰能力和通信总线数据量的拥堵性是否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的要求。现场控制器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检查的现场控制器全部符合要求时结论为合格。
5.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单系统设备的检测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功能检测,应着重检测其测控点(温度、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水泵、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随动性、实时性和稳定性,检查运行工况,测定控制精度,并检测设备联锁控制的正确性。对试运行中出现故障的系统要重点测试。
检测数量为每类系统不低于20%抽检,系统数量不大于5个时全部检测。被抽检系统全部合格时为检测合格。
检测方法为: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模拟测控点数值或状态改变,或人为改变测控点状态时,记录被控设备动作情况和响应时间;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改变时间设定表,记录被控设备启停情况;在工作站模拟空气环境工况的改变,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变化,也可根据历史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对节能优化控制做出判定。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各类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设备的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的监测、记录与报警进行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数据读取、历史数据读取、现场测量观察和人为设置故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同类设备检测数量应不低于20%抽检,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B表B.8.5-4。被检设备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变配电系统进行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和谐波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被检参数合格率在90%以上时为检测合格。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及蓄电池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时,应为全部检测,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B表B.8.5-4;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3、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公共照明、广告照明、泛光照明设备检测时,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模拟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和节能运行情况;并手动检查开关状态。
检测方式为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20%,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监测、记录、控制和报警检测,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来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整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情况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功能进行检测,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控制、供水温度、供回水平均温度或供回水恒压差自动控制情况进行测试。
通过工作站对热源和热交换设备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测设备的运行状态与参数控制情况。
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水和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功能进行检测,通过工作站对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
对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进行核实。
检验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50%,并应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附录表;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验合格。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系统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当与电梯管理系统提供的通信接口进行数据传输时,应对电梯运行方式,运行状态和故障进行检测。
检验方式为抽检,测试数据应记录在附录表;抽检数量应不低于50%,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验合格。
5.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联调的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智能照明系统、冷热源系统、变配电系统及变频系统等自成系统的联调监测参照8.5.3中相关的要求进行检测。
5.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软硬件功能的检测
1、硬件功能检测
1)检查主机、UPS和打印机的配置、性能和稳定性是否满足合同技术文件要求;
2)检查网络通信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
2、软件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进行检测时,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控制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记录各种运行状态信息、测量数据信息、故障报警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对控制设备进行远程控制和管理的功能。中央管理工作站的远程控制功能测试为每个子系统被控设备20%抽检。应测定远程控制的有效性、正确性和响应时间。
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和报警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信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主要参数的历史数据的时间宜大于三个月。
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的打印功能。
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易用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处理应直观。
对操作权限检测,确认系统操作的安全性。
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5.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其他系统联动的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其它通信接口的系统以数据通信的释放相联时,应在工作站观测其它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可控的系统,应检测发命令时的系统响应状态。
数据通信接口要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软件功能的检测结果应记录在附录B表B.8.5-5中。
六、质量控制
6.1 工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6.2 前期工程的交接。在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根据所编写的施工计划按工程进度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6.3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建筑弱电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对于设计中所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要求将这些问题具体写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工程造成的负面影响,提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无论是错误更正还是设计修改所出现的设计变更必须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2、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各岗位人员职责,工程质量、进度的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
3、建立针对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质保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创优实施细则、质量计划、质量手册以及质量奖惩条例。
6.4 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6.5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表,该表至少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的质量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2)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3)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3、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4、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5、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6、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必要时提供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6.6 系统中有关设备在安装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内部电路板、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4、螺丝应拧紧。
5、附件应齐全、完好。
6、设备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6.7 工程实施条件控制
1、系统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系统设备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有关控制室、设备机房的门、窗(如果有的话)、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2、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6.8 固定系统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箱体采用支架、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时,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固定必须紧密。控制箱体的金属板应平整;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支架、卡轨。
2、固定用膨胀螺栓规格必须能满足其承重要求;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3、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箱体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4、对震动环境中要求针对防震要求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5、固定箱体时,不得使箱体受额外应力。
6、控制设备与外部的外部接线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线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接线及线标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良好、无损伤;
3)电器的接线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确保拧紧,且配有防松装置;
4)外部接线不得使控制器或其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5)成排或集中安装时导线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操作及维护。
6.9 隐蔽工程检查
应做好建筑管理系统所涉及的所有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6.10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
6.11 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的质量控制
在建筑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并按照建筑管理系统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并加以记录。
来源:弱电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