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
安防监控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3)安防监控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安防监控系统质量的测试;
图纸、资料的移交。
2、安防监控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安防监控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安防监控系统质量测试
(1)安防监控系统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图像的测试可采用五级损伤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就符合下表的规定。
②图像质量的测试项目应按下表:
③系统的测试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测试应符合车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和非专。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④各测试项目的得分均不应低于4分。
4、竣工验收: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安防监控系统图;
安防监控系统平面图;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设备器材一览表;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