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
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3)楼宇对讲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的施工质量;
②楼宇对讲系统质量的测试;
③图纸、资料的移交。
2、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楼宇对讲系统质量测试
系统的测试应符合下表规定
4、竣工验收
在
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设计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 系统图;
● 系统平面图;
●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 设备器材一览表;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工程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