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带资承包、推行双向担保,摇号定中标人,这个新政亮点不少
严禁带资承包、推行双向担保,摇号定中标人,这个新政亮点不少
招投标制度怎么改?“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透不透明?
推行工程保证保险,推行双向担保,严禁带资承包……
种种新政的推出,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撑与帮助。
本文对四川省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文件进行了梳理,其中有不少“亮点”条文,具体如下:
扶持建企
1、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重点投资领域拓展。
招投标
1、在部分市(州)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3、加大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工程总承包
1、成都、绵阳、泸州要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开放建筑市场
1、省外建筑业企业承揽建筑业务,应当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
2、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3、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投标等竞争环节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双向担保
1、建筑业企业可以现金、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2、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工程价款结算
1、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提倡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2、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8〕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着力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建设组织模式和建造方式,更加突出建筑经济发展质量,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打造“川建工”品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特级建筑业企业达25家,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10家;建筑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7.5%以上,建筑业在省外海外产值占全省建筑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和装配率达到30%以上。全省注册建造师达28万人,经鉴定或培训合格的建筑工人达150万人以上。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三)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清理和精简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优化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业务流程,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探索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类企业资质网上审批,执业人员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认定,逐步推行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建立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取消和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备案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重点投资领域拓展。支持我省钢结构、机电安装、输变电等优势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以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联合经营,共同开拓市场。支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开展银企合作、兼并收购,提升企业资本实力和投资能力,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有较高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和品牌企业。每3年开展1次“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建筑强企”评选活动,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和品牌价值。(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强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允许业主自行决定发包方式。在部分市(州)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完善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和相关标准,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加大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联合查处机制,严格招标投标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借牌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快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积极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对接,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开展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依法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担保、评奖评优、职称评审等环节的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四川保监局)
三、加快转变建设组织模式
(七)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或行业管理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价或概算价为经济控制指标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选择分包单位,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性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评估,完善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增强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成都、绵阳、泸州要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到2025年,全省建筑市场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普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八)加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改革现有的分段咨询服务模式,整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集约化咨询服务。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只招标1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单位联合体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项目,应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咨询单位;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体系,提高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中长远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布局,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体系,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转化为标准规范,规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应用管理,加快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建筑。各地要明确年度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政府投资的项目特别是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各类公共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支持成都、乐山、广安、眉山和西昌五个试点市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扩大示范效应。建设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平台,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等信息发布、应用和监管等工作机制。培育和扶持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入企业诚信评价加分范围,给予创优评奖等政策激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四、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十)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进品质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逐步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新型建造方式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实施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的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作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坚持质量第一价值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确保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加强质量过程控制,加快推进质量标准化管理,推行工程质量评价。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推行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试点,由监理单位定期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报告项目质量情况。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出台和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奖励政策,引导企业自觉提高工程质量,鼓励企业争创“天府杯”“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打造四川工程质量品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追究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总体水平。加快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加大对封闭式管理园区和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大力推进标准化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防治,做好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实现绿色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业务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投标等竞争环节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严格落实简易计税政策,确保建筑业纳税人享受各项“营改增”政策得到落实。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规定,不得擅自设立和收取法定以外的保证金和费用。建筑业企业可以现金、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规范履约保证金使用管理,建设单位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承包单位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加大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其它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杜绝与外部中介合作中收取额外中介费用等违规情况。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在开展质押融资、承揽大型项目、跨境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对诚实守信、稳健经营、前景良好的优质企业适当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制定互利互惠的服务价格。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完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加快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指标编制。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提倡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调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
六、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十七)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通过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建筑行业高端人才、产业化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鼓励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完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对在技术创新、工程质量创优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企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充分依托施工现场资源,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建立起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和完善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鼓励建筑业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深化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构建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结构多样化、队伍产业化的新型建筑用工体系,引导施工承包企业自有骨干技术工人。积极发展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和引导有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以作业为主的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鼓励建筑施工承包企业与专业作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专业作业能力。发挥建筑劳务基地作用,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建筑业劳务企业参与农村村民建房。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开展建筑工匠技能大赛,建设有我省特色的建筑工匠队伍。(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建立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健全从业情况和工资支付记录,用工单位要与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加快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到2020年,实现开工项目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比例达90%以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基本实现全覆盖。严厉查处欠薪行为,将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推进企业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强化科技设计引领
(二十)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要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强化文化传承创新。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设计团队招标等符合设计特点的招标方式。对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安全。注重设计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开展四川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工程勘察设计师评选,造就一批优秀建筑师队伍。鼓励设计企业提升减隔震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型建筑设计能力。(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加强技术创新应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建筑科技科研经费投入,引导大中型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制定我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导意见,推广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到2025年,我省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普遍具备BIM技术应用能力。(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二十二)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与标识制度,加大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减排监管责任,抓好设计、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鼓励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材料,减少碳排放量大的建材产品使用。推动建筑垃圾有效处理和再利用,降低建筑物建造过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认真执行《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加快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鼓励城市新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绿色建筑的星级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绿色住宅区,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5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100%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三)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引领。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结合自身需求,自主制定更加细化、先进的企业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加快绿色建筑、减隔震建筑、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等标准及通用图集编制工作,加大标准实施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准确、有效执行;及时开展标准复审、编制修订,提高标准质量和时效性。到2020年,初步建成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地方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合的新型标准体系。(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八、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二十四)深入拓展省外市场。各级政府要建立“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主动做好出省企业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发挥驻外办事机构作用,通过组织大型推荐活动等方式,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加强省外建筑市场发展动态调研,支持企业跟踪和关注省外投资热点和区域,在巩固原有市场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建筑市场。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加强与央企、省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共同参与省外项目建设,提高省外市场份额。对开拓省外市场业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应在财政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二十五)加快开拓境外市场。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机遇,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加强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合作,通过“靠大联强”“借船出海”等各种途径,大力拓展境外市场。落实《四川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实施方案》,推动以承包工程为主要形式的国际产能合作,鼓励企业拓展电力能源、轨道交通、化工建材、节能环保等行业项目。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利用亚投行、丝路基金、中东欧基金、中非发展基金等参与沿线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我省“走出去”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完善境外承包工程的项目协调机制、部门联系机制、安全保障机制和信息服务机制,为开拓境外市场的企业和人员提供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工作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建筑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强化督查检查。省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新型城镇化推进工作目标考核,重点考核推动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制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和建筑业产值等指标完成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全省建筑业工作情况的掌握,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筑业相关协会、学会要充分发挥好自律和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建筑业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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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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