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为CJJ45-2015的《城市道路
照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本文着重介绍道路照明标准及光源灯具的选择标准。
道路照明分类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可以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道路照明和交会区照明以及主要供行人使用的人行道照明。机动车道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干路分为三级。人行道照明按交通流量分为四级。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1.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2.交会区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
3.人行道照明和非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
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照明标准
当相交会道路为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择表中的低档照度值,否则应选择高档照度值。
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光源、灯具选择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和主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也可选择发光二极管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2.次干路和支路可选择高压钠灯、发光二极管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3.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或金属卤化物;
4.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发光二极管或金属卤化物灯;
5.商业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可采用发光二极管、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或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当采用发光二极管灯光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60;
2.光源的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并宜优于选择中或低色温光源;
3.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应大于7 SDCM;
4.在现行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在寿命周期内光源的色温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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